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于2025年11月26日發布人工智能(AI)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資格修訂指引,同時全面廢止其2024年2月發布的關于該主題的指引。
新指引重申了長期以來的先例:無論發明過程中是否使用人工智能系統,所有發明均適用相同的法律標準來確定發明人資格。針對人工智能輔助發明,既未創設也未適用任何新的、獨立的或修改后的標準。
美國法律的核心特征在于:專利申請中僅自然人可被確認為發明人。“‘發明人’指...發明或發現該發明的主題的個人。”(《美國專利法》第100(f)條)。“專利法中的‘發明’無疑指發明人的構思。”(Pfaff訴Wells Elecs案,525 U.S. 55, 60 (1988))。這一原則至今未變。USPTO始終推定專利申請數據表或宣誓書/聲明中列名的發明人即為實際的人類發明人。人工智能系統(包括生成式AI及其他計算模型)僅是人類發明人使用的工具。如同任何工具,AI系統雖可輔助發明人,但此類工具本身不具備發明人資格,亦不能使該輔助行為提升至發明人地位。
新指引旨在落實2025年1月23日頒布的第14179號行政命令(《消除阻礙美國在人工智能領域領導地位的障礙》),該命令要求各機構審查并修訂前任政府制定的政策,以確保其促進美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的領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