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方婷
一、人工智能語境下商標顯著性問題的凸顯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相關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人工智能企業對品牌標識的依賴程度顯著提高。商標不僅是企業對外識別的重要工具,也是承載商業信譽和市場競爭力的核心無形資產。然而,在人工智能這一高度技術化、專業化的領域中,企業在商標注冊與保護過程中頻繁遭遇“顯著性不足”的制度性障礙,成為當前商標確權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一方面,人工智能行業高度依賴技術概念、算法模型和功能描述,這使得企業在品牌命名時,天然傾向于選擇能夠直觀體現技術特征或產品功能的詞匯;另一方面,商標制度的基本邏輯要求標志具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而非對商品功能或技術特征的直接描述。二者之間的張力,使人工智能領域成為商標顯著性沖突最為集中的行業之一。
在實踐中,大量包含“AI”“智能”“大模型”“GPT”等要素的商標申請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即便部分商標成功注冊,其權利穩定性和保護范圍仍面臨不確定性。這一現象不僅影響企業的品牌布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工智能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從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對人工智能領域商標顯著性的認定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分析。
二、商標顯著性的基本理論框架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制度的核心概念,其本質在于商標是否具備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只有能夠被相關公眾識別并用于指示商業來源的標志,才具有作為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從理論上看,商標顯著性通常被區分為固有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
固有顯著性源于標志本身與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依據強弱,可大致分為四類:(1)強顯著性(臆造性標志),如“Google”、“Kodak”,標志在誕生前沒有任何含義,與商品或服務沒有任何關聯,具有最強的固有顯著性;(2)較強顯著性(任意性標志),如“Apple”用于手機產品,標志由現有文字或圖形構成,但該文字或圖形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沒有關聯;(3)較弱顯著性(暗示性標志),如“DeepSeek”用于人工智能模型,標志所含的要素本身既具備固有含義,又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存在一定關聯,但尚未達到直接描述的程度,本身僅具有較弱顯著性;(4)缺乏顯著性,包括直接描述商品特點的描述性標志(如“智能學習助手”用于軟件)和指代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稱(如“U盤”)。
對于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志,法律提供了“第二含義”的轉化路徑,即獲得顯著性。一個描述性或通用標志,經過長期、廣泛、獨占性的商業使用,使相關公眾能夠將其與特定提供者相聯系,從而獲得了識別來源的功能,便可獲準注冊。“小肥羊”火鍋商標便是經典例證。
這一分類體系在傳統行業中運作相對穩定,但在人工智能領域,卻面臨新的挑戰。
三、人工智能領域商標顯著性的特殊困境
人工智能領域商標顯著性判定的難點,首先源于行業語言體系的特殊性。人工智能作為高度技術密集型產業,其產品和服務往往以算法模型、技術路徑或功能效果為核心賣點,大量行業術語在短時間內被廣泛使用并迅速通用化。
技術術語的快速擴散,使其極易從最初的專業概念演變為行業通用表達。例如,一些原本用于指代特定技術方案或模型結構的術語,隨著技術成熟和市場推廣,很快被公眾理解為某一類技術或服務的代稱。最典型的例子是“GPT”(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它從一個特定模型的技術縮寫,迅速成為一類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代稱。這種“成功的代價”是其商標顯著性的急劇弱化,注冊難度倍增。
其次,人工智能企業在品牌策略上的現實考量,也加劇了顯著性風險。描述性或暗示性較強的名稱,能夠在初期降低市場教育成本,使消費者迅速理解產品功能,但這種便利往往以犧牲法律穩定性為代價。描述性越強,商標的注冊難度越高,即便獲得注冊,其權利邊界也往往較為狹窄。
因此,人工智能領域的商標顯著性問題,并非單純的法律技術問題,而是產業特性、商業策略與制度邏輯交織作用的結果。
四、行政審查中的顯著性判定實踐
在商標行政審查階段,審查機關通常采取整體判斷與具體語境相結合的方式,對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進行評估。判斷并非孤立考察標志本身,而是綜合考慮其含義、構成方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型,以及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行業使用情況,對人工智能相關商標的顯著性進行認定。實踐顯示,審查結果呈現兩極分化。
(一)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商標案例

在人工智能領域,審查實踐中被認定缺乏顯著性而未獲注冊的商標,具體表現為直接使用或簡單組合行業通用詞匯,這些名稱被同業經營者普遍用于描述自身產品或服務。此類標志無法幫助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反而會被視為對技術功能或內容的直接描述,具有明顯的公共屬性,若被一家獨占將損害公平競爭,因此依法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二)具有顯著性而獲準注冊的商標案例

相反,成功注冊的人工智能領域商標,關鍵在于通過注入具有顯著性的獨創性元素,降低標志與技術功能之間的直接聯系,構建出足以識別來源的整體形象。
其主要路徑有二:其一,直接采用與人工智能領域完全無關的臆造詞或任意性詞匯,從根本上避免描述性;其二,采用“獨創性元素+人工智能相關詞匯”相結合的策略,以一個獨創性強的主品牌名統領描述性要素,或通過深度的人工創意與優化,打造出獨特的標識,從而整體上獲得了便于公眾識別和記憶的顯著特征。
五、國際視角下的比較觀察:以美國為例
從國際實踐看,對涉人工智能領域商標顯著性的審查趨于嚴格,尤其是在技術縮寫和首字母組合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處理涉人工智能的縮寫詞商標時,展現出高度一致的審查邏輯。其核心原則是:如果這個縮寫詞與其所代表的描述性詞語‘實質同義’,那么該縮寫詞本身就被視為是描述性的,確保行業必需的描述性詞匯留在公共領域,防止任何企業通過商標注冊壟斷本應由同業自由使用的關鍵技術語言。
在“LLM”商標案中,審查員認定其系“Large Language Model”的通用縮寫,直接傳達了商品的技術特征,故以描述性為由駁回。“GPT”商標申請則遭遇了更嚴峻的挑戰,審查意見指出“GPT”在軟件行業已被廣泛用于指代采用類似人工智能技術的軟件,具備了通用名稱的傾向。盡管OpenAI公司申辯該詞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含義隱晦,但審查員認為相關行業消費者的認知才是關鍵。這些案例清晰地揭示:在技術密集的人工智能領域,單純依賴技術縮寫或行業術語作為品牌核心,其法律風險極高,注冊之路充滿不確定性。即便如“GAI”案般歷經復雜程序最終獲準注冊,也耗費了大量行政與金錢成本,且權利穩定性長期面臨挑戰。
這一審查邏輯強調消費者的客觀認知,而非申請人的主觀命名意圖,對人工智能企業的品牌策略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六、人工智能企業的商標布局與保護建議
在上述理論與實踐背景下,筆者為人工智能企業提供如下建議:
(一)建立法律根基扎實的獨創品牌
企業的首要任務是選擇一個在法律上堅固、在市場上響亮的“主品牌”。首選方案是獨創的臆造詞,此類詞匯無任何在先含義,顯著性強,且不易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是構建品牌資產最理想的基石。替代方案是采用“強顯著性的主商標+描述性產品線名稱”的組合模式,例如“騰訊混元”。此舉既能依托主商標的商譽與識別力,又能清晰界定產品系列,顯著提升整體注冊成功率。
(二)開展前瞻且全面的權利布局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類別限制,因此布局需具有前瞻性。核心類別(如第9類計算機軟件、第42類技術研發與云計算)必須優先、盡早注冊。同時,需根據企業業務規劃與人工智能技術的跨界融合特性,布局重要關聯類別,如第35類(廣告與電商)、第38類(通訊服務)、第41類(在線教育)等。對于未來可能拓展的領域,可考慮進行防御性注冊,以構筑更為立體、嚴密的品牌權利護城河。
(三)實行以證據與監測為核心的權利維護
權利的取得與維持離不開規范使用。企業應在所有對外材料上統一、規范地使用商標,并配套使用?或?標識,以持續影響公眾。更重要的是,系統性、制度化地保存商標使用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銷售合同、廣告發布記錄、媒體報道、參展證明),這份“證據庫”是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撤銷、無效程序或侵權訴訟的基石。
市場監控不可或缺。企業應建立常態化的商標監測機制,定期跟蹤官方公告與市場動態。對發現的惡意搶注或侵權行為,應依據情節輕重,果斷采取異議、無效宣告、行政投訴或司法訴訟等法律手段,積極維權,捍衛品牌核心價值。
七、結語
涉人工智能領域的商標保護,遠非簡單的標志注冊問題,而是技術演進、商業競爭與法律規則深度互動的復雜課題。企業必須深刻地認識到,在技術詞匯快速流變的行業背景下,依賴描述性術語構建品牌存在根本性法律缺陷。成功的品牌策略在于主動跳脫技術話語的窠臼,轉向更具獨創性和聯想空間的品牌創造,并通過精密的權利布局與動態的維權管理,將品牌資產置于穩健的法律框架之內。
在人工智能重塑世界的時代,顯著性是品牌的立身之本。愿每一個人工智能語境下的商標,都能在時代的浪潮中熠熠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