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劉曉岑
一、背景
客戶最近來信希望提交一份針對中國專利申請的三方意見,但經我方確認,該案已處于駁回的法律狀態,如此,駁回后的案件是否可以繼續提交三方意見?其法律效力如何?三方意見的最佳時機怎樣?該如何給客戶提供最佳建議?對此,筆者在網絡上查閱學習了相關規定及資料,整理如下。
二、時限分析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這條規定明確了兩個關鍵時間節點:
起始日: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在通過初步審查后(通常申請日起18個月)會予以公布,此后任何人便可提交第三方意見。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在授權前不公布,所以理論上沒有接收第三方意見的程序,因此推測只能在其授權公告后,通過“無效宣告請求”來提出類似異議。
截止日: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即在專利授權公告之前,理論上都可以提交。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時間點提交的效果都一樣。從實務角度,時限對效力的影響可分為三個階段:
黃金時段(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后至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發出前):
在此階段提交的三方意見,會隨申請文件一并送達實審審查員。審查員在首次審查時就會將其作為參考,直接影響其對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這是最能影響審查走向、阻止不當授權的有效時段。
有效時段(審查意見通知書發出后至駁回決定或授權決定作出前):
在此階段提交,審查員仍會收到。如果意見中指出了審查員尚未發現的、強有力的對比文件或理由,審查員仍然可能會在后續審查中予以考慮。特別是如果申請有多次答復機會,在此期間的提交仍有價值。
邊緣/無效時段(駁回決定或授權決定作出后):
駁回決定后:此時專利申請已處于特定法律狀態(待復審或已放棄)。審查程序已結束,原審查部門不再處理該案。此時提交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會收到并歸檔,但沒有法律程序要求審查員或復審合議組必須對其進行審理。其作用微乎其微。
授權公告后:此時專利權已經確立,第三方意見程序徹底關閉。若對授權專利有異議,唯一途徑是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三、駁回后能否以及是否有必要提交三方意見?
答案是:技術上“能”提交,但實務上“沒必要”且“無強制效力”。
原因如下:
法律程序層面上已發生轉換:駁回決定意味著實質審查程序終結,案件的法律狀態進入下一個階段:如果申請人放棄,則申請失效;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時限(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內提起復審請求,則案件進入“復審程序”。
復審程序由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負責,這是一個獨立于原審查部門的準司法程序。此時,對專利申請的評判權已從原審查員轉移至復審合議組。
提交對象錯位:在駁回后向專利局提交的“第三方意見”,從行政流程上,可能仍被歸入原申請案卷。但原審查員已結案,無職責處理。它不會自動、正式地成為復審程序中的證據或理由。
另一方面,復審部門對于復審請求的職責范圍通常會審查駁回決定是否合法等問題,因此無法保證其是否會考慮公眾意見(尤其是新提交的意見)。
又,根據《審查指南》等相關規定,對于公眾意見,不會將處理結果(例如在審查階段是否被考慮)通知提交者等。
四、結論
綜上,筆者認為第三方意見是一把“審查中的武器”,而非“駁回后的補救工具”。其根本目的應該是在審查員做決定的過程中施加影響,而一旦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這把武器在當前程序下就已失效。后續的博弈將在復審或無效宣告的戰場上,使用不同的“武器”和規則進行。因此該案應建議客戶放棄提交三方意見,關注其法律動態,如果發現打回原審,應立即提交,或者如果錯過提交時機申請授權,則應準備無效程序。
拓展:
對第三方(如競爭對手、行業觀察者):
務必提前監控,盡早行動。一旦發現可能威脅自身或行業創新的問題專利申請,應在其實質審查初期就提交翔實、證據充分的第三方意見。這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干預方式。
如果錯過時機,已到駁回后,應重點監控申請人是否提起復審。如果提起,應評估該專利若授權可能帶來的風險,并提前準備無效宣告請求的材料,待其一旦授權,立即啟動無效程序。
對專利申請人: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的現行程序和規定,申請人沒有官方、直接的渠道來監控或獲知在其專利申請公布后至授權前,是否有第三方提交了針對該案的“公眾意見”。
另一方面,筆者也認為作為申請人,本就無需花費精力去查詢是否有公眾意見,而應始終以審查員正式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為依據進行基本的答復和意見陳述。